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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导读:中文在线: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051.07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案件最终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2026 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或“公司”)接 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7 号),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 年12 月22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C20252583 号增资、股东及回购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088511 号】, 正式受理公司关于A 公司的股份回购纠纷案。申请人: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被申请人:A 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张某,第三被申请人:王某,第四 被申请人:赵某。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事实与理由

2021 年9 月29 日,公司等四位投资人作为增资方与A 公司、张某、王某、

赵某及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关于A 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5,000 万元认购A 公司股权;同日上述各方共同签署了《股东协议》。

2023 年3 月31 日,A 公司未按照《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实现公开发行上市, 触发回购条件;公司于2023 年10 月19 日通过电子邮件向A 公司和张某发送《限 期履行义务通知函》:“基于回购事件条件已成就,中文在线特此致函A 公司履 行回购义务,同时请张某先生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于2023 年10 月31 日前向公 司支付全部回购价格”。

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回购价款,创始股东也未依约采取措施保证公司获得足 额回购价格,亦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和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和《股东协议》第11.1 条约定,被 申请人案涉长期拖欠回购价格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 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据此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回购价款,并 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利息(资金占用)损失和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损失。

2、诉讼请求

1) 请求裁决A 公司、张某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全部回购价格,具体以 50,000,000 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为基数,按照每年12%的复利, 自2021 年9 月30日起计算至回购价格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为止,截至2025 年8 月4 日暂为77,481,779.20 元;

2) 请求裁决A 公司、张某连带赔偿申请人因未能按期获得回购价格而遭受 的利息/资金占用损失,具体以2024 年4 月17 日的回购价格66,922,24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自2024 年4 月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25 年8 月4 日暂为2,827,743.48 元;

3) 请求裁决A 公司、张某连带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9,000 元 和保全申请费5,000 元;

4) 请求裁决王某、赵某基于其案涉违约行为对上述1-3 项项下未偿债务向 申请人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

5) 请求裁决A 公司、张某、王某、赵某共同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仲裁 费、保全保险费37,189.41 元等全部费用。

三、裁决情况

2026 年7 月21 日,公司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26]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7 号),基于事实和理由,仲裁庭经合议后,裁决如下:

1)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以人民币50,000,000 元为基数, 按照每年12%的单利,自2021 年9 月30 日起计算至回购价格实际支付 完毕之日为止。

2) 第二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股权对裁决第(1)项第一被申请 人对申请人的股权回购款支付义务承担“有限连带补偿责任”,补偿责 任范围以第二被申请人届时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股权(不包括其届时持 有的第一被申请人股权数量×0.753%对应的部分)为限,即届时第二被申 请人出售其股权所得的价款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后的剩余款项,优先向包 括申请人在内的部分投资人支付。

3) 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3,100 元、保全 申请费人民币5,000 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37,189.41 元。

4) 如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裁决第(1)项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第三被申 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其补偿义务应以 在第一被申请人解散或清算后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获分配的资 产,或第一被申请人出售给第三方后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获得 的转让价款为限。

5) 如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未能履 行裁决第(1)项、第(2)项和第(4)项的义务,或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人 仍未足额获得依据裁决第(1)项计算的股权回购款,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承担回购款补偿责任。

6) 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679,084 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67,908.40 元, 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90%,即611,175.60 元。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

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冲抵,因此,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人民币611,175.60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第一被申请人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 日内履行 完毕。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外,本公告前连续12 个月内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小额诉讼、仲 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773.00 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 金额为人民币7,125.54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金额为人民币 647.46 万元。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通过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加快资金回笼工作,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 促进公司经营发展。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将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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