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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长春高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 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赛药业核心管理、 技术及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公司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持续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维护 公司市值,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员工、社会创造更多的价 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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