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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导读:惠城环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79证券简称:惠城环保公告编号:2026-063债券代码:123118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惠城信德控股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惠城环保”)于2026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公司控股股东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惠城信德控股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信德”)计划2026年1月21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人民币不低于2,5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张新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9,500股(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为37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3%,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6,713,278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当时持股比例
张新功51,934,35025.85%
惠城信德15,159,9007.54%
合计67,094,25033.39%

2、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提升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人民币不低于2,5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拟增持的股份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安排,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惠城信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9,500股(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为37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3%,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6,713,278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增持前已增持公司股票数量(股)增持后(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
持股数量(股)当时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张新功51,934,35025.85%269,50073,085,39024.58%
惠城信德15,159,9007.54%021,223,8607.14%
合计67,094,25033.39%269,50094,309,25031.72%

注:1、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2、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系张新功先生主动增持、公司已发行的“惠城转债”转股及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上市事宜引起公司总股本增加所致,自公司于2026年4月7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至今,暂未触及1%的整数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张新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惠城环保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六、备查文件1张新功先生和惠城信德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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