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奥海科技: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 年6 月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2、2026 年6 月11 日至2026 年6 月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2026 年6 月26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激 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6 年6 月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自查报告》。
4、2026 年7 月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 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 并将上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份额调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人数由3 人调整为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90.00 万份调整为80.00 万份, 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上述相关事项的调整在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 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 ―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决议》;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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