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菲曼: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昆山 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菲曼”、“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收益水平,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 并确保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收益。
(二)委托理财金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 他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理财方式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并确保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1 亿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 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 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委托理财期限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自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 过此次董事会决议有效期限,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6 年7 月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6 年7 月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 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相关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拟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资相关产品,因此 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及时跟踪、分析相关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 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 构进行审计;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告;
4、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 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收益,增加股东回报。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水平,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柳志伟 董本军
保荐代表人:
SECUR 券 股 SHEGAN 港
ES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可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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