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安洁:涉及诉讼公告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7 月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7 月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琴、北京市竞天公诚(重庆)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重庆青年汇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2023 年新安洁收购重庆旭宏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的 交易对手。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刘又铭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刘又铭在重庆旭宏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郭俊男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郭俊男在重庆旭宏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3 年2 月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股权购买协议》,被告一将所持重 庆旭宏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或“旭宏公司”)90%股权转 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4,500 万元。同日,原告与三被告、刘佳签署《业绩补偿 及竞业限制协议》(下称“《协议》”),针对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不竞争及 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协议》第二条明确旭宏公司及被告一对旭宏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以及2025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对赌期”)累计净利润进行承 诺,业绩对赌期内实现累计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100 万元。《协议》第三条明确实现 业绩由原告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协议》第四条明确 业绩补偿及计算方式:若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业绩对赌期内累计实现净 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80%,则被告一应当对原告进行业绩补偿,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 内的承诺净利润数×(全部股权计价基础-估值基准日公司账面净资产)×本次 交易出售股权比例,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同时明确业绩补偿 上限为24,035,985.71 元。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前述业绩补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在业绩承诺期内,被告二、三继续担任标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为旭 宏公司管理层,负责实际经营活动全权管理,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负责。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旭宏公司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重庆分所对旭宏公司2023-2025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了专 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载明,旭宏公司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为-476.06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8.45 万元(即亏损人民币428.45 万元),完 成率为-22.67%,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80%。
公司通过《提示函》《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协商和督促,要求三被告按照 《协议》约定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三被告仍 未支付,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第十一条之约定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重庆青年汇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 业绩补偿款24,035,985.71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重庆青年汇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 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4,035,985.71 元为基数自2026 年5 月19 日起以日 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6 年6 月8 日,为 252,377.85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 用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至2026 年6 月8 日,合计24,288,363.56 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诉讼刘又铭、郭俊男、重庆青年汇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 纠纷一案,已经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审理,出具《受理 案件通知书》,编号为(2026)渝0192 民初26037 号。
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未知。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及旭宏公司目前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
妥善跟进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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