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神通科技: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28证券简称:神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78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6年
月
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6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79,055,319股的
0.13%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7.173元/股《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
月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173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9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次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6、2026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173元/股。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173元/股。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7月23日
2、授予数量:6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79,055,319股的0.13%
3、授予人数:2人
4、授予价格:7.17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使权益期限或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锁/行权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锁/行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 王欢 | 董事 | 30.00 | 2.14% | 0.06% |
| 饶聪超 | 董事 | 30.00 | 2.14% | 0.06% |
| 合计 | 60.00 | 4.29% | 0.13%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欢先生(董事)、饶聪超先生(董事)存在首次授予日前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王欢先生、饶聪超先生限制性股票合计
60.00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王欢先生、饶聪超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026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应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58元/份调整为14.463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由7.29元/股调整为7.173元/股。截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之日,激励对象王欢先生、饶聪超先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激励对象王欢先生、饶聪超先生各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总计60.00万股,授予价格为7.173元/股,授予日为2026年7月23日。除上述差异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本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6年7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173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王欢先生、饶聪超先生在本次确定的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2026年7月21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最终股份支付费用以授予日7月23日的收盘价为基准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 60.00 | 218.82 | 62.32 | 103.88 | 40.32 | 12.29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及本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神通科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神通科技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神通科技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神通科技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神通科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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