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康美特: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 年 4 月30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 年6 月1 日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84 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年7月8日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价格8.14元/股,发行股数21,21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649,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009,008.3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640,391.63 元,截至2026 年7 月1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094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沧州康美特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乙方”)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沧州 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 州市中捷临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 村分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半导体封装材料产业化项目(有机硅封装材料)、支付发行费用及补充 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 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 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哈馨、李英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75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 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 专户,并且应当自三方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三方监管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
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外的任 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 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四、截至2026 年7 月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 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
用途
技股份有限公 北京康美特科
司
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1054201040011461 补充流动资 金
半导体封装
材料产业化
项目(有机硅
封装材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沧州市中捷临港支
行
2 沧州康美特科 技有限公司
半导体封装 材料产业化 项目(有机硅
封装材料)、
支付发行费
用
北京康美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 8110701012502866321
补充流动资
金及支付发
行费用
北京康美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关村分行 20000026647000219912792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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