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用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7月修订稿)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7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 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表决权、收益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3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本制 度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等,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 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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