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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医疗: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东星医疗: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于2026 年7 月22 日10: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 年7 月17 日以人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8 人,实际出席董事8 人,其中独立董事沈世娟、朱旗、上官俊杰 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万世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具体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保 证公司业务持续成长,鼓励价值创造,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 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全部用于股

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 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 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 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1.70元 /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拟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 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

关政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 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万元(含)。按回购价格上限41.70元/股(含)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上 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47.97万股至95.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8%至0.9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 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 间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 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 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7、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 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 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 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 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 本次回购股份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依据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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