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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导读:ST宏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海宏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全面 了解和审核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的资格。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 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 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将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 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

六、公司制定的《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 26-2028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

七、《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巨融(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系根据本次发行方案 和预案而签署,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后,巨融(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巨融(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 司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为保证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九、公司将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全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专用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许良虎

王亮

顾其荣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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