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荣安地产: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7 月23 日(星期四)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3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3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20 楼会议室(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 号荣安 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久芳。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3 人,代表股份2,460,122,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7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2,446,314,47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 人,代表股份13,807,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337%。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 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48 人,代表股份13,807,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7%。
5、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了王久芳先生、王丛玮先生、蓝冬海先 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王久芳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61,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47,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727%。
王久芳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王丛玮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5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1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8,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01%。
王丛玮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蓝冬海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同意2,455,756,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41,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809%。
蓝冬海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了万伟军先生、郭站红先生为公司第十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了《选举万伟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54,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39,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81%。
万伟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审议通过了《选举郭站红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55,532,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1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627%。
郭站红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陈农、金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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