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三瑞智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瑞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744.6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713.5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031.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2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根据《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1 | 无人机及机器人动力系统扩产项目 | 40,654.53 | 40,654.53 |
| 2 | 研发中心及总部建设项目 | 25,775.57 | 25,775.57 |
| 3 | 信息化升级及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 10,458.20 | 10,458.20 |
| 合计 | 76,888.29 | 76,888.29 |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031.12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为12,142.83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超募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说明
(一)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需要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同时考虑到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均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2、募投项目涉及的水电费等小额开支,若均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繁琐、效率偏低;
3、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未来
可能涉及部分研发材料款项需先用自有资金支付的情形。主要原因为:部分研发材料供应商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原材料供应商存在重合,且公司通过集中采购并以自有资金支付可以降低采购成本,集中采购过程中将同时涉及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材料的采购,在领用材料时再确认其用途,因此不便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综上,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拟根据实际需要先行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上述相关支出,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流程
公司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提起付款流程,根据公司规定审批流程批准后,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流程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中心定期统计募投项目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
3、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依据定期汇总的相关费用置换汇总表,经公司募集资金支付审批流程通过后,定期将等额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公司已发生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参照上述流程一并置换。
(三)保荐人对本事项的监督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核查,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管理的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7月17日和2026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为公司募投项目开展正常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昌三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哲磊张翼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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