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息发展: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1.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7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3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 23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11号2号楼。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 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成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26,208,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7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1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15,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4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9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3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9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6,113,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196 %。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制定<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05,4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96 %;反对1,753,9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22 %;弃权49,3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12,4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45 %;反对1,753,949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87 %;弃权49,3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8 %。
2.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694,2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215 %;反对1,465,1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03 %;弃权49,3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1,2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568 %;反对1,465,149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864 %;弃权49,3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8 %。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尤嘉、吴婧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