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安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20 日发出临时 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于2026 年7 月22 日以书面审议、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 人,实到董事11 人。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占董事 总数的100%,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回购的议案》,本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 投资信心,公司拟采取股份回购方式用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用途:维护公司市场价值及股东权益。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
份。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五)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9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 亿元(含)。
(八)回购期限:
1、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 个月内。如触及 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 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 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 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九)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 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 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 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 事宜;
6、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择机出售回购股份;
7、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8、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2026 年第六次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6
年第四次会议预审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四次会议预审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风险控制委员会2026 年第四次会议预审通过。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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