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安爱众: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回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爱众资本”)为被 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撤诉并解除对爱众资本采 取的保全措施,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爱众资本的实际情况,为促使公司收回累计对其提供的 47,918.80 万元借款本金,公司对爱众资本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简 称“广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起诉前对其名下的47,918.80 万元财产申 请了保全。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经综合研判后,公司向广安区法院申请解除对爱众资本采取的保全措施,同 时请求撤回对被告爱众资本的起诉。2026 年7 月22 日,公司收到了广安区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6)川1602 民初1659 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
解除(2026)川1602 财保1 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 取的保全措施,解除冻结金额以479,188,000 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同 时收到了广安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川1602 民初1659 号之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四 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撤诉并解除对爱众资本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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