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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华新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导读:星华新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证券简称:星华新材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7月27日

2、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7人,激励数量为168,77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0%;

3、本次办理股份归属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上市后即可流通。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近日公司办理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批次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首次授予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29日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5人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0.89元/股

(五)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查伟强副总经理、董事200003.3333%0.0167%
秦和庆副总经理、董事200003.3333%0.0167%
张琦副总经理、董事200003.3333%0.0167%
夏丽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003.3333%0.0167%
王红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003.3333%0.0167%
张金浩董事200003.3333%0.0167%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19人)38000063.3333%0.3167%
小计50000083.3333%0.4167%
预留部分10000016.6667%0.0833%
合计600000100.0000%0.500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的任一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被授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于本激励计划公告日的股本总额的1%。

3、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4%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至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以2022年为基准年度,每年度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归属期公司层面考核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2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若无特殊说明,以上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后的合并利润表营业收入数。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考核内容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上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归属额度:

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归属比例100%8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批准情况

1、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3、2023年5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6)。

4、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6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

意见书。

9、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10、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11、202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6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公司首次授予价格由11.59元/股调整为10.89元/股。

2、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离职,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000股。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公司作废其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58,400股。公司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0,000股调整为321,600股,授予人数由25人调整为24人。

3、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16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公司首次授予价格由10.89元/股调整为10.32元/股。

4、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6,800股。公司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1,600股调整为294,800股,授予人数由24人调整为22人。

5、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7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公司首次授予价格由10.32元/股调整为10.02元/股。

6、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9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公司首次授予价格由10.02元/股调整为6.32元/股,首次授予数量由294,800股调整为430,408股。

7、202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3日、2026年5月18日实施完毕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及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首次授予价格6.32元/股调整为

5.72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审议情况

2026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具体如下:

序号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2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3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22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若无特殊说明,以上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后的合并利润表营业收入数。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25.38万元,较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34.85%,公司业绩指标符合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职的22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办理22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五、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上市流通日:2026年7月27日

2、归属数量:168,776股

3、归属人数:17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共计22人符合归属条件。截至2026年7月3日止,上述22人中共计17人确认申请归属股份,并已向公司缴付认购款。因此,本次完成归属登记的激励对象为17人。其余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股份将在第三个归属期到期前进行归属,公司后续将另行披露。

4、授予价格(调整后):5.7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姓名职务本次归属前已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一、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17人)444,788168,77637.95

注:1、上表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7月27日

(二)本次归属股票数量:168,77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0%。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本次办理股票归属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验资暨股份登记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7月15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3029号验资报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本次实际归属激励对象合计17名,本次实际归属数量为168,776股,授予价格为5.72元。本次归属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股本)人民币168,776.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6年7月3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本次归属激励对象出资款人民币965,398.7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68,776.00元,其余796,622.72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归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八、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归属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本次归属后新增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变动前变动数量变动后
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74,676,31343.91074,676,31343.86
高管锁定股74,676,31343.91074,676,31343.8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5,402,62856.09168,77695,571,40456.14
三、总股本170,078,941100168,776170,247,717100

注:本次归属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68,776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律师关于本次归属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归属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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