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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典5: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导读:观典5: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汕头市龙湖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传票》(案号:(2026)粤0507民初 3168号)、《民事起诉状》。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2026)粤0507民初3168号《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传唤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6年10月10日09时30分

应到处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原告:陈玉怀

被告一:高明

被告二: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高迎轩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高明、被告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 金人民币99,460,000元;

二、判令被告高明、被告观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还原告为本案债 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80,000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金额合计人民币99,740,000元

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高明持有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24,900,000股权 【证券代码:*ST观典-688287、质押登记编号:ZYD254322、ZYD254383】的折价 或拍卖、变卖价款所得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原告对被告高迎轩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京(2024)东不动产权第0004**2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所得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被告高迎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六、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依法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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