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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导读:民爆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民爆光电”“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厦门麦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非本次交易的知情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18日至2026年7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关系交易期间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谢秀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罗祺辉之母亲2026.06.29-2026.07.01900700200
石锡祥厦门麦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2026.04.07-2026.04.282,7002,7000
李娜民爆光电证券事务代表2026.04.29-2026.06.126,8004,1002,700
毕珂伟东莞市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6.04.13-2026.04.246,0006,0000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谢秀平

谢秀平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罗祺辉的母亲,针对上述交易,罗祺辉及谢秀平承诺:

“1.罗祺辉从未向他人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谢秀平于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谢秀平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除民爆光电公开披露的信息外,谢秀平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建议;

4.若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谢秀平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民爆光电;

5.除谢秀平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情况外,罗祺辉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罗祺辉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民爆光电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

7.罗祺辉及谢秀平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石锡祥

石锡祥为厦门麦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针对上述交易,石锡祥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若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民爆光电;

3.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民爆光电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李娜

李娜为民爆光电证券事务代表,针对上述交易,李娜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若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民爆光电;

3.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民爆光电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毕珂伟

毕珂伟为东莞市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针对上述交易,毕珂伟承诺:

“1.本人仅在早期参与了本次交易的前期讨论,后期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不知悉本项目的进展情况。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自查期间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若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民爆光电;

3.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民爆光电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民爆光电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民爆光电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198,5851,141,76561,623
2信用融券专户000
3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000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钟梓洋傅引彭学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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