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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东方材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法规”)以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

对公司的凝聚力,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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