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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精装: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导读:中天精装: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债券代码:127055

债券简称:精装转债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于2026 年7 月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上述三个制度主要 修订情况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后内容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 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

|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 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 薪酬标准; (四)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 划; | 业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的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四)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 计划; |

|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 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 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对照表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第一条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 第一条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 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

|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 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 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 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 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的,可以不再开展公开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 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 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 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 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 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 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选聘排名。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 再开展公开选聘工作,需每年评估其独立性及审计质 量。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

|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前期 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 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 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 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并安排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安排审计监察部门对参与竞聘的会 |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 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 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 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 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 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 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 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 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 |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审过程 及评分记录予以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 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 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 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四)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 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 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 15% 。 |

| 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 计工作: ...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情形。 | 第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或审计业务约 定书等的情形。 |

特此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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