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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录: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导读:*ST易录: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22华录0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情况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Zhong De Securities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26年7月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发 行人已披露的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全称: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简称:“22华录01”(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

(三)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0%。债券票面利率采 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起息日:2022年8月17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17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 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7年8月17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增信措施:本期债券由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最新信用级别: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调北京易 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联合〔2026〕2110 号),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

(十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易华录”或“公

司”)于2026年7月17日披露《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 情况的公告》,就公司重大诉讼情况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 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 州铜山支行、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与被告蓝安数据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将易华录列 为第二被告(【2026】苏03民初296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被告一: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蓝安数据及第二被告易华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738,890,000元、利息15,562,447.30元,本息暂共计754,452,447.3元(上述欠款本 息暂计算至2026年5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 一切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14日,第一被告蓝安公司以淮海数据湖基础设施PPP项目一期工 程建设为由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牵头行、代理行)、 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副牵头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 会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SYT202001),合同 约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第三 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作为副牵头行,向第一被告蓝安公司提供 98,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生效日起至 2031年9月13日。2020年9月10日,第二被告易华录关于对蓝安公司上述贷款提供 支持事项向原告提交《承诺函》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牵头行及第三人江

苏银行徐州科技支行作为副牵头行分别向被告蓝安公司发放部分贷款。现原告认 为第一被告蓝安公司构成违约。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2026年7月17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6年7月17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披露诉 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共计约23,091.0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资产绝对值的11.8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 被告及被申请人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22,341.06万元,共计46起;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原告及申请人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涉案 金额合计750.02万元,共计7起。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截至2026年7月17日,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妥善 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 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德证券后续将继续密切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本期债券的 本息偿付情况、担保人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 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偿付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风险的严重 程度事宜作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诉讼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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