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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赛恩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80证券简称:赛恩斯公告编号:2026-044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赛恩斯”)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0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5,19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51,900手(5,519,000张)。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1,9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959,995.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43,940,004.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3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6〕2-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具体事宜。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龙立”)、全资子公司福建紫金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立”)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福建龙立、兴业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名称账号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79080211000002386
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431403888015003650062
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532916462710018
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8111601010600872285
福建紫金龙立化学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36816010010041109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兴业证券与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10万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三)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10万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四)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10万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五)公司、福建龙立、兴业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建紫金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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