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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导读:永辉超市: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意见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辉超市”)于近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102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依据《问询函》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认真讨论了《问询函》的内容,并核查了相关资料,本着 谨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涉及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问题二、关于关联交易。

年报显示,2025 年公司向永辉彩食鲜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 6.61 亿元、接受劳务669.80 万元,同时向其销售商品1.40 亿元、提供劳务 429.48 万元;向北京友谊使者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18 亿元,同时向其提供 劳务89.33 万元;向四川永创耀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商品2.79 亿元、接 受劳务3.79 万元,同时向其提供劳务1141.39 万元;向一二三三国际供应链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商品4.00 亿元、接受劳务5022.23 万元,同时 向其销售商品21.66 万元、提供劳务889.64 万元;向永辉云金科技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接受劳务324.61 万元,同时向其提供劳务188.68 万元。上述公司均 为公司的合营或联营企业,且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请公司:(1)分关联方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 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 回款或货物交付情况,并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价格进行对比,说明关联交易定价

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2)结合上述关联方的主营业务、 业务模式及与公司的业务相关性,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主体同 时作为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 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在对永辉超市2025 年度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核查后, 我们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从战略高度进行横 向联合或公司多年经营惯性所形成,符合交易双方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利益及发 展策略,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经营效益。相关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相关 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标准,定价具备公允性,交易条件贴合 市场化商业惯例,能够保障公司相关业务有序推进。相关交易未对上市公司业务 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琨、柏涛、谢贞发

2026 年7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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