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众精工: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本次拟新增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并新增相应实施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20号及吴江区江陵街道乌金路98号;新增吴江经济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为“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
?本次事项仅涉及新增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规模等,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5号),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0,404,04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949,093.2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17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投入进度 |
| 1 | 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扩产建设项目 | 74,622.83 | 43,917.59 | 26,979.70 | 61.43% |
| 2 | 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 | 48,207.07 | 19,477.32 | 9,726.80 | 49.94% |
| 3 |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 22,508.98 | 10,000.00 | 1,515.35 | 15.15%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4,900.00 | 24,900.00 | 24,900.31 | 100.00% |
| 合计 | 170,238.88 | 98,294.91 | 63,122.16 | ||
注:截至2026年6月30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未经审计。小数点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项目实际开展需要,公司拟新增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并新增相应实施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20号及吴江区江陵街道乌金路98号;新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为“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实施地点(增加前) | 实施地点(增加后) |
| 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升级项目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湖西路庞山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的自有厂房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湖西路庞山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的自有厂房、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20号、吴江区江陵街道乌金路98号 |
|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路与湖心西路交叉口东北侧自有厂房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路与湖心西路交叉口东北侧自有厂房、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6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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