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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集友:集友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导读:*ST集友:集友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集友股份”)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50.76%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 个月内亦不存在因 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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