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集友: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 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集友股份”)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聚药业”或“标的公司”)50.76%的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重大资产重 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 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 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 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 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慧聚药业50.76%股权,慧聚药业主要从事复 杂小分子化学药物及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的关键中间体、特色原料药及制剂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为客户提供定制研发生产(CDMO)服务,并依托自研药品技 术开展技术转让、联合开发及商业化收益分成合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根据《战略性
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4.1 生物医药产业”,属于《国 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重点 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 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 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包装印刷品、电化铝及复合纸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标的公司慧聚药业主要从事复杂小分子化学药物及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的关 键中间体、特色原料药及制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客户提供定制研发生产 (CDMO)服务,并依托自研药品技术开展技术转让、联合开发及商业化收益分 成合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 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 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 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 50.76%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都佳
任爱华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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