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方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 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拟通过发行A 股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就东方证券在本次交易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 查结果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前12 个 月内,东方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购买、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 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门营粮
潘洵
蒋根宏
徐含璐 范光华
福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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