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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长川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604证券简称:长川科技公告编号:

2026-036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号),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川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163,58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280.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27,030,393.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34,958,692.66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92,071,701.14元,该事项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53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哈尔滨分公司”)、长川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上海”)、长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苏州”)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长川上海、保荐机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长川苏州、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玉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长川科技哈尔滨分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3301041060009093836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19045301040049008补充流动资金
长川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10000133722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
长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8110801013003491054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19045301040049016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1060009093836,截止2026年07月13日,专户余额为219,243.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华东、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专户不可通兑(或仅可由指定网点记账)、不可取现、不可透支、不可申购本汇票、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不配置单位结算卡。如开通网银转账功能,则每笔划款前均需乙方审核落地通过后支付。

十一、如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存款类型为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和可转让大额存单等,存单不可质押担保,转让或支取后的存单本息均需返回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45301040049008,截止2026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96958.36506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华东、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司、长川科技哈尔滨分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45301040049016,截止2026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华东、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司、长川上海、华泰联合证券、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长川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133722,截止2026年07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华东、陶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公司、长川苏州、华泰联合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长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以下简称

“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003491054,截止2026年07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华东、陶劲松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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