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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装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7月)

导读:新兴装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7月)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 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具体流程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 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一条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 资者查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路 演活动或分析师会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 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 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活动或分析师会议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活动或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 台上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四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参观之前要求相关人员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

并签署有关承诺书等文件。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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