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锋尚文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锋尚文化股票代码:3008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金云康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也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其它重要事项 ...... 11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金云康 |
| 北京盛蓝、转让方 | 指 | 北京盛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上市公司、公司、锋尚文化 | 指 |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 | 指 | 北京盛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金云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422,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金云康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222********1952? |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 |
| 通讯方式 | 139****5305 |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金云康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 |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金云康 | 合计持有股份 | ― | ― | 9,422,537 | 5%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 9,422,537 | 5% |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北京盛蓝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422,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人民币21.2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金云康,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00,040,460.51元。双方于2026年7月24日签署《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下限标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北京盛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金云康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锋尚文化9,422,53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1.23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40,460.51元(大写:贰亿零肆万零肆佰陆拾元伍角壹分),该价格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下限标准。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转让价格,以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新定价基准。
2.转让价款的支付
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总价款20%):本次股份转让公告披露完成后10日内付清;第二期(总价款30%):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文件后10日内付清;第三期(总价款50%):双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提交股份过户申请前足额付清。
3.标的股份的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协议原件、证券查询信息单、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等全套申请材料。深交所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确认后,向中登公司发送业务数据,中登公司收到数据后,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从甲方证券账户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并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完成后,双方应配合锋尚文化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甲方不再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乙方正式成为锋尚文化股东,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全部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全部股东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4.声明与保证
4.1甲方声明与保证:(1)标的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权属清晰,无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未设置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未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本次转让不违反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诺,不构成短线交易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情形;(3)本次转让已经甲方内部决议通过,不存在内部股权纠纷,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4.2乙方声明与保证:(1)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证券账户合法有效;(2)具有足额支付转让款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3)受让标的股份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
受他人胁迫、欺诈的情形;(4)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办理股份过户及备案登记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声明与保证”条款,均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
5.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任一期转让款的,按未付价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10日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及其合伙人因本次交易承担的所有税费损失。
5.3在乙方支付完第三期转让款后,如果甲方恶意拖延、设置障碍(即超过15日拒不配合乙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提交股份过户申请的)拒不交割的;或甲方将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抵押、担保,或因甲方诉讼导致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轮候冻结等,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在解除通知送达后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本金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6.特别约定
6.1本次转让完成后,如涉及需要完成有关工商变更事宜,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6.2本次转让不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
6.3标的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等),按中登公司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应缴纳部分。
6.4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取得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任何一方均可无责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10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转让款无息退还至乙方,逾期未退还的,按逾期款项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盛蓝所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它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金云康日期:2026年7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东城区 |
| 股票简称 | 锋尚文化 | 股票代码 | 30086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金云康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及通讯地址 | 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9,422,537股变动比例:5%持股数量:9,422,537股持股比例:5%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本页无正文,为《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金云康日期: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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