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锋尚文化: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860证券简称:锋尚文化公告编号:2026-026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盛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盛蓝”或“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422,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人民币21.2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金云康(以下简称“受让方”)。双方于2026年7月24日签署《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下限标准。
2.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北京盛蓝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422,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人民币21.2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金云康,转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价款共计人民币200,040,460.51元。双方于2026年7月24日签署《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下限标准。
北京盛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沙晓岚、王芳韵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北京盛蓝持有公司16,83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3%,北京盛蓝及其一致行动人沙晓岚、王芳韵合计持有公司122,216,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北京盛蓝持有公司7,415,2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三方合计持有公司112,793,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5%。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金云康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金云康持有本公司股份9,422,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交易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 |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沙晓岚 | 合计持有股份 | 80,440,919 | 42.69% | 80,440,919 | 42.69%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60,330,689 | 32.01% | 60,330,689 | 32.01%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110,230 | 10.68% | 20,110,230 | 10.68% | |
| 王芳韵 | 合计持有股份 | 24,937,500 | 13.23% | 24,937,500 | 13.23%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18,703,125 | 9.92% | 18,703,125 | 9.92%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6,234,375 | 3.31% | 6,234,375 | 3.31% | |
| 北京盛蓝(转让方) | 合计持有股份 | 16,837,800 | 8.93% | 7,415,263 | 3.93%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837,800 | 8.93% | 7,415,263 | 3.93% | |
| 合计(一致行动人) | 合计持有股份 | 122,216,219 | 64.85% | 112,793,682 | 59.85%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79,033,814 | 41.94% | 79,033,814 | 41.94%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182,405 | 22.91% | 33,759,868 | 17.91% | |
金云康
| 金云康 | 合计持有股份 | ― | ― | 9,422,537 | 5%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 9,422,537 | 5%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北京盛蓝自身资金需要,同时受让方金云康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成为公司股东。金云康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本次协议转让需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北京盛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MA6T2FD5XK
3.成立日期:2017年03月30日
4.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13层A-1301房间
5.执行事务合伙人:沙晓岚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
7.合伙人情况:北京盛蓝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普通合伙人沙晓岚出资比例为82.24%,于福申、马洁波等26名有限合伙人合计出资比例为17.76%。
8.其他: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金云康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5.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
6.其他:受让方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已开通证券账户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北京盛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金云康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锋尚文化9,422,53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1.23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40,460.51元(大写:贰亿零肆万零肆佰陆拾元伍角壹分),该价格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下限标准。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转让价格,以补充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新定价基准。
2.转让价款的支付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总价款20%):本次股份转让公告披露完成后10日内付清;第二期(总价款30%):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文件后10日内付清;第三期(总价款50%):双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提交股份过户申请前足额付清。
3.标的股份的过户及过渡期安排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协议原件、证券查询信息单、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等全套申请材料。深交所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确认后,向中登公司发送业务数据,中登公司收到数据后,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从甲方证券账户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并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完成后,双方应配合锋尚文化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甲方不再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乙方正式成为锋尚文化股东,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全部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全部股东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4.声明与保证
4.1甲方声明与保证:(1)标的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权属清晰,无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未设置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未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本次转让不违反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诺,不构成短线交易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情形;(3)本次转让已经甲方内部决议通过,不存在内部股权纠纷,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4.2乙方声明与保证:(1)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证券账户合法有效;(2)具有足额支付转让款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3)受让标的股份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他人胁迫、欺诈的情形;(4)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办理股份过户及备案登记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声明与保证”条款,均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
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
5.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任一期转让款的,按未付价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10日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及其合伙人因本次交易承担的所有税费损失。
5.3在乙方支付完第三期转让款后,如果甲方恶意拖延、设置障碍(即超过15日拒不配合乙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提交股份过户申请的)拒不交割的;或甲方将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抵押、担保,或因甲方诉讼导致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轮候冻结等,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在解除通知送达后10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本金及每日万分之三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6.特别约定
6.1本次转让完成后,如涉及需要完成有关工商变更事宜,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6.2本次转让不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
6.3标的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等),按中登公司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应缴纳部分。
6.4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深交所审核取得深交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文件,任何一方均可无责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10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转让款无息退还至乙方,逾期未退还的,按逾期款项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受让方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受让方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让方不存在违反前期承诺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承诺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特此公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7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