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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导读:科创新源: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31证券简称:科创新源公告编号:2026-055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是因公司股东舟山汇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汇能”)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所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科创鑫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鑫华”)、股东舟山汇能各自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动。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先生及股东舟山汇能出具的《告知函》,为确保周东先生能更好地聚焦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同时保障舟山汇能运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舟山汇能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将其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周东先生变更为马婷女士。

上述变更完成后,舟山汇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先生之间基于原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的各种情形。

近日,舟山汇能已完成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周东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原为舟山汇能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实际控制舟山汇能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使得周东先生与舟山汇能彼此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除前述控制关系外,周东先生与舟山汇能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未就对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在一致行动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

2.周东先生不再担任舟山汇能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对舟山汇能不再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舟山汇能与周东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舟山汇能与周东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周东先生与舟山汇能作为公司股东,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股东会提案、行使表决权等)均按照各自独立意思表示行使。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舟山汇能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所致,不会导致周东先生、科创鑫华、舟山汇能的各自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统计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时,舟山汇能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科创鑫华合计持有股份30,940,00017.452230,940,00017.452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0,940,00017.452230,940,00017.452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周东合计持有股份11,655,8686.574711,655,8686.574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913,9671.64372,913,9671.6437
有限售条件股份8,741,9014.93108,741,9014.9310
舟山汇能合计持有股份123,0280.0694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3,0280.0694
有限售条件股份00
一致行动人合计合计持有股份42,718,89624.096242,595,86824.026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3,976,99519.165233,853,96719.0958
有限售条件股份8,741,9014.93108,741,9014.9310

注:1.上表中持股比例计算依据为当前公司总股本177,284,525股;

2.周东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致,不涉及相关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舟山汇能承诺将根据要求遵守《指引》第二十四条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及舟山汇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4.本次权益变动后,若舟山汇能减持公司股份,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目前,周东先生通过舟山汇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94股,周东先生

在员工持股平台舟山汇能存续期间,若通过舟山汇能间接减持公司股份,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周东先生及舟山汇能出具的《告知函》;

2.舟山汇能《营业执照》;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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