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科创新源: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7 月27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7 月27 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7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2 号 厂房1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177,284,525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115 人,代表股份52,081,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74%。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 人,代表股份42,770,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2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9 人,代 表股份9,310,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9 人,代表 股份9,310,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8%。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03,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6%; 反对37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0%;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2,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20%;反对373,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61%;弃权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93,3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6%; 反对368,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0%;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74%。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2,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03%;反对368,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02%;弃权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案》
3.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94,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1%; 反对367,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4%;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74%。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3,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89%;反对367,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16%;弃权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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