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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7月)

导读:路德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7月)

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7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的薪酬管理,强化业绩约束、风险防 控与长期价值绑定,保障公司、股东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薪酬 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三)坚持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负责评估及 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等根据职责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开展

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发 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董事津贴,若董事所在工作 单位有特殊规定不允许收取报酬的,尊重其规定执行。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50%。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 酬,由公司结合其岗位要求开展业绩考核,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与公司季度、年度经 营成果和个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直接挂钩。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 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五)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 经营业绩及贡献的认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发 展战略及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六)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 期激励方案,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七)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同行业 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 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税前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履行职责、参加培训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四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止付所有未发放的绩效薪 酬、递延薪酬及中长期激励:

为;

(一)董高存在违法违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

(二)因个人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重大监管处罚、重大声誉风险;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四)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追索已发放的绩效薪酬、递延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因财务造假、业绩操纵导致薪酬核算不实的;

(二)履职期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离职后被发现任职期间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的,追索期限原则上为离职 后3 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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