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方盛虹: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11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5)、《关于增加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提案暨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并于2026年7月21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并同意,本次会议由董事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股票代码:000301 |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 公告编号:2026-062 |
| 债券代码:127030 |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人数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股东及股东代表 | 323 | 4,849,926,431 | 73.3589 |
| 其中:现场出席 | 7 | 4,595,360,767 | 69.5084 |
| 网络投票 | 316 | 254,565,664 | 3.8505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7人,代表股份254,565,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05%。
(3)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缪汉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
具体结果如下:
1.01选举胡贵洋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 获得的选举票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4,711,499,143 | 97.1458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16,138,576 | 45.6222 |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胡贵洋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4,721,822,429 | 97.3586 | 5,357,121 | 0.1105 | 122,746,881 | 2.5309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126,461,862 | 49.6775 | 5,357,121 | 2.1044 | 122,746,881 | 48.2181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储可凡、梁天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
| 董事会 |
| 2026年7月27日 |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