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山水比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 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未经公司同意,子 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 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六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
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 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投资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让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收益凭 证、质押式报价回购等银行或券商公司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授权总经理行 使投资决策权。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有特殊规定的,以 其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 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和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 司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的相关规定。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 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 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 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 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 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 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 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现金管理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4.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 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 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
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 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 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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