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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科雅:关于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工大科雅:关于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97证券简称:工大科雅公告编号:2026-043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5号)核准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1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2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6,844.25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13.1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2022〕1-84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26年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业务便利性,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将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账户(银行账号:

45060078801100001261;银行账号:

45060078801800001765)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拟开立的“智慧供热应

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届时公司将相应注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原募集资金相关专项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后,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失效。公司将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相应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7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2)。

近日,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家庄科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开立了“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家庄科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7月2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的开立及存储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存储余额(元)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311902325010011221,724,614.51
石家庄科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31190410951002240,679.31

注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下属支行,共同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束。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原募集资金专户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已分别转至上述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1902325010011,截至2026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党凌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石家庄科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1904109510022,截至2026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党凌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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