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捷邦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 公司提供担保,2026年度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4,6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其中,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 过人民币22,770.00万元;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公司提供担 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1,870.00万元,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上述担保额度可在符合要求的被担保方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担保额 度的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 日止,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2 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东莞赛诺高德蚀刻科技 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书》,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捷邦实业有限
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7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 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 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 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 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 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 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但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延长,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 同意。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赛诺高德蚀刻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 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 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 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 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 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但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延长,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 同意。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书》
保证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债务人:香港捷邦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债务金额:人民币7,700,000.00元
担保业务范围:指就每一保证人而言,(a)客户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 内产生并欠付银行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客户实 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 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b)至银行收到付 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 约利息);(c)因客户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 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客户支 付的其他金额;和(d)在全额补偿的基础上银行执行本保证书产生的支出(包括律 师费)。
保证期间: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 起开始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 民币74,64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9.94%;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3,858.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9.16%。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 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
(二)《保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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