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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奥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导读:研奥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 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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