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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导读:立昂技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67-1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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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67-1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根据本所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上市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上市公司合规性 进行查验,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

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意见;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 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 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 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 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上市公司提供的所有 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 完全一致;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 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百度(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 日期:2026 年7 月27 日),截至查询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百度(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 日期:2026 年7 月27 日),截至查询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是否受到交易所公开

谴责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百度 (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 年7 月27 日), 截至查询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 谴责。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 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 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一年未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性的专 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陈 楹

郝智文

2026 年7 月28 日

郝智文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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