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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海南华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10 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 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2026 年7 月28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或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胜康街368 号华铁创业大楼1 幢10 层。

胡丹锋,男,1979 年3 月出生,时任海南华铁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

区。

张祺奥,男,1983 年8 月出生,时任海南华铁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

郭海滨,男,1986 年6 月出生,时任海南华铁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海南华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 年3 月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铁大黄蜂,系《算力服务协议》乙方)和杭州某公司(系《算力服 务协议》甲方)签署《算力服务协议》,预计合同总金额36.9 亿元。2025 年3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署<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前述《算力服务协 议》约定计划提交验收时间为2025 年4 月底前。华铁大黄蜂未按期交付,超出 交付期限后,与协议对手方开展协商,双方两次签订《算力服务预交付计划变更 申请函》,对计划验收日期进行延期变更,华铁大黄蜂用印时间分别为2025 年 6 月27 日、8 月29 日。前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 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但公司未及时披 露。2025 年9 月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南华铁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26 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违法情形。

时任总经理、董事胡丹锋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或变化事项,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张祺奥,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郭海滨,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 露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以3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 理的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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