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豆神: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0证券简称:ST豆神公告编号:2026-045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解协议》
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与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凤岩先生签订《和解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约5,670.21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在以上各方均按《和解协议》约定如期履约的情况下,此《和解协议》为对仲裁争议及相关事项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方案,协议签署各方对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其他付款义务、补偿义务或赔偿责任,各方就历史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互不追究。本次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相关仲裁纠纷,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清单》详见公告附件一。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仲裁庭签发《仲裁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履约情况、抵债房产能否成功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暨债务重组概述
(一)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公司作为申请人就与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计算机”、“被申请人一”“乙方”)、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丙方”)、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丁方”)、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四”“戊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商事仲裁(以下简称“北仲仲裁案”)。公司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裁令立思辰计算机支付应收账款14,122.05万元、资金占用费6,616.09万元(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及其他损失、费用等,合计20,788.64万元,并裁令其他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北仲仲裁案已于2025年
月获得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6)。
北仲仲裁案所涉债权源于公司与相关方之间的历史经营往来。立思辰计算机原系公司全资子公司。2018年,公司将所持立思辰计算机100%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三。其后,被申请人三与其他方之间进行的股权调整(包括向自然人转让少量股权及后续将立思辰计算机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均系被申请人三自身行为,与公司无关。截至目前,立思辰计算机为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申请人三持有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43.1904%的股权。
立思辰计算机为应对北仲仲裁案,曾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管辖权问题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立思辰计算机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廖永生以被申请人三合伙人身份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关联诉讼,请求确认2018年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立思辰计算机股权转让的部分无效。北仲仲裁案所涉争议系公司与立思辰计算机之间就未偿还应收款项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公司于2026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本次债务重组概述
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与以上相关方签订《和解协议》。
根据债务重组方案,乙方及丙方同意以抵债房产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其中丙方以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即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淀区学清路
号,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71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8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688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9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804号的房产、车位(以下简称“抵债房产”或“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抵偿债务(抵债房产价值为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的评估价值6,538.55万元),乙方再支付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上述抵债房产及现金3,500万元作为本次和解的最终全部方案。
2026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及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的一切其他手续。
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存在抵押,各相关方已对抵债房产的解押与过户事宜做了详细的约定,详见后文具体条款。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仲裁庭签发《仲裁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履约情况、抵债房产能否成功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跟进该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债务规模本息等合计19,986.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务人
| 债务人 | 债权内容 | 发生日期 | 本金 | 欠款合计(含本息等) | 账面价值 | 和解金额 | 重组收益 |
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2018年至今 | 12,634.80 | 19,986.75 | 4,368.34 | 10,038.55 | 5,670.21 |
| 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 无 | 无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无 | 无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无 | 无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合计 | / | / | 12,634.80 | 19,986.75 | 4,368.34 | 10,038.55 | 5,670.21 |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67452606A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号
号楼A-5920室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法定代表人:董永江注册资本:13,000万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应用软件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计、研发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委托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生产(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主要股东: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
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49,806.71万元,净资产16,194.00万元,营业收入27,266.87万元,净利润
681.46万元。
(二)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1GHA05Y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
号
号楼一层S1123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
法定代表人:刘顺利
注册资本:6,167.0844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应用软件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主要股东: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43.1904%,张敏持股
10.1344%,青岛辰光信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6.8915%,潘凤岩持股4.8645%。
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
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61,835.16万元,净资产29,122.98万元,营业收入40,124.24万元,净利润4,071.97万元。
(三)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ELYK1X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1号楼一层S1137室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2,975.67万元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主要合伙人:海南辰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73.2282%,海南辰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3.1135%。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57,604.06万元,净资产31,030.56万元,营业收入
0.00万元,净利润-533.09万元。
(四)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4B7LU9R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1号楼一层S257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3A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主要股东:张敏持股
39.3164%,商华忠持股
29.0694%,潘凤岩持股
16.3818%,张旭光持股15.2325%。
实际控制人:张敏、潘凤岩、商华忠、张旭光
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向任何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丁方: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戊方: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己方:潘凤岩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因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案号为(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
(2)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化解各方纠纷,各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和解总对价
1.1
各方确认,为妥善化解各方纠纷,乙方及丙方同意以抵债房产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其中丙方以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即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淀区学清路
号,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71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8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688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793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0051804号的房产、车位(以下简称“抵债房产”或“科技财富中心相关房产”)抵偿债务(抵债房产价值以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浙江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的评估价值为准),乙方再支付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整),上述抵债房产及现金3,500
万元作为本次和解的最终全部方案。
1.2
抵债房产的具体坐落、产权证号、面积以及租赁、抵押、工商注册等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工商注册明细》。
1.3
甲方确认,已经知悉乙方丙方提供的有关抵债房产的物理状况、权利限制情况及已披露的租赁现状,抵债房产在完成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解押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过户并交付给甲方。丙方对抵债房产的物理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折旧、设备老化等)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各方确认抵债房产上已披露的已有租赁关系在过户后由甲方概括承受。
第二条现金支付安排
2.1
第一笔款项: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仲裁委调解书送达(含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之日起五(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2.2
第二笔款项:乙方剩余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的付款期限,按以下三个日期中较早届满的时间为最终付款期限:
(
)抵债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三十(
)日内;或
(2)自甲方提交本协议3.1款所述全部解封申请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内且全部解封完成;或
(3)2026年12月20日。
乙方将款项付至上述账户即视为完成相应付款义务。甲方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导致的付款延迟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解封安排
3.1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第2.1款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后三(3)日内,甲方向北京仲裁委提交解除(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案件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全部财产保全/查封的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财保334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相关保全以及其他因本协议所涉事宜相关的保全)及提交解除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的财产份额的质押(出质人为海南辰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账号为0000057441)的书面申请并予以充分配合直至全部保全及质押解除。
3.2甲方应尽力促使相关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在其提交解封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完成全部解封事项。若因甲方迟延提交解封申请或提交的解封申请材
料不完备、不符合司法机关要求,导致解封延迟的,相应延迟期间不计入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期限。
第四条抵债房产的解押与过户及过渡期使用
4.1
丙方应于上述第三条约定的全部解封及解除质押完成之日起三十(
)日内,完成抵债房产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于解除抵押登记之日起三(3)日内与甲方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移交所有办理转让及过户手续的全部应提交资料。
4.2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在抵债房产解押完成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抵债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抵债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
4.3
过户涉及的各项税费及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纳税或缴费义务导致过户延迟的,由该方承担相应责任,相对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5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
)个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丙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抵债房产。过渡期内,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租金或使用费。
各方确认,过渡期届满日三十日前,应共同开始办理抵债房产交付甲方全部手续,乙方丙方应确保于过渡期满之日起
日内完成抵债房产交付,如因乙方丙方原因导致交付迟延的,每迟延一日,乙方丙方应当按照抵债房产评估价值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各方届时另有其他约定或安排则以最新的约定或安排为准。
第五条担保条款
5.1己方潘凤岩自愿为在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和丙方以下义务提供一般保证担保:
(
)抵债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及/或者对应付款义务;
(2)第二笔款项人民币1,500万元的按期支付义务。
5.2担保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和丙方本条约定各项义务和相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3在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十五(15)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己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偿付房产评估价值对应金额、现金款项及违约金)。
第六条债务了结
6.1
各方确认,在各方均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履约的情况下,本协议为对仲裁争议及相关事项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方案,协议签署各方对甲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付款义务、补偿义务或赔偿责任,无论该等义务是基于本案所涉仲裁请求、其他合同、侵权或其他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事项而产生。各方就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互不追究,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清单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若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不履行或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未完成的履行义务加速到期,且自逾期履约之日起,按实际未履行义务对应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乙方、丙方违约金。
7.2特别约定:各方确认,如乙方未能如约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款项即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依据仲裁委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7.1及协议约定追究乙丙方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保证人己方履行保证义务,同时,甲方有权继续按照(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仲裁案件原仲裁请求另行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仲裁金额相应扣减申请强制执行主张的追索金额)相应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各方进一步明确并同意:本款关于甲方可另行提起仲裁的约定,仅为程序性权利安排,旨在避免甲方重复受偿。该约定不构成、亦不得被解释为乙方、丙方、丁方或己方对原仲裁请求所涉事实、法律定性、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的承认、确认或认可。就甲方在原仲裁案件中主张的各项请求是否成立、金额是否合理,仍应由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决,各方保留在该仲裁程序中提出全部抗辩、反驳及反请求的权利。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己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8.2
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自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且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本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生效。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及时召开股东会对本协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如本协议未能生效,则本协议自始对各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且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各方在谈判、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任何陈述、认诺或行为)均不得作为(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仲裁案件或其他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证据使用,亦不得被解释为任何一方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或责任承担的承认或自认。在本协议未能生效的情形下,各方均有权就涉案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各方在原仲裁案件及相关法律程序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仍应由仲裁庭依据原始交易文件及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审理并作出裁决,与本协议的协商过程及未生效事实无关。第九条仲裁调解书
9.1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共同向仲裁庭申请,请求仲裁庭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9.2若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涉及债务重组的其他安排
本次债务重组不涉及人员安置等其他安排,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加快应收款项收回,减少因回款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坏账损失,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与以上相关方签订《和解协议》。本次债务重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预计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本次债务重组收益约为5,670.21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在以上各方均按《和解协议》约定如期履约的情况下,此《和解协议》为对相关仲裁争议及相关事项的一揽子终局性解决方案,协议签署各方对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其他付款义务、补偿义务或赔偿责任,各方就历史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互不追究。本次和解有利于妥善化解相关仲裁纠纷,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风险提示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仲裁庭签发《仲裁调解书》。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收款项具体回收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履约情况、抵债房产能否成功办理解除抵押登
记等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和解协议》;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拟接受资产抵债涉及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海淀区学清路8号B座相关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6]第542号)。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月
日
附件一:《仲裁争议及相关事宜清单》
案号
| 案号 | 管辖法院/机构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备注 |
| (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 |
| 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 | ||||
| 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北京辰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2025)京仲案字第03236号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反请求 |
| (2026)京01民初353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廖永生 |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辰光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立思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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