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信家电: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6年7月28日(星期二)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2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玉玲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87人,代表股份598,305,67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0%。
其中: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86名,代表股份540,198,944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58.38%。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名,代表股份58,106,727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2.64%。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75,320,09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1.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3人,代表股份22,985,57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66%。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 序号 | 普通决议案 | 股份类别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票数(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票数(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
| 1.00 | 审议及批准《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 合计 | 598,045,357 | 99.9565% | 156,414 | 0.0261% | 103,900 | 0.0174% |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81,286,687 | 99.6808% | 156,414 | 0.1918% | 103,900 | 0.1274% | ||
| A股 | 540,013,674 | 99.9657% | 156,370 | 0.0289% | 28,900 | 0.0053% | ||
| H股 | 58,031,683 | 99.8709% | 44 | 0.0001% | 75,000 | 0.1291% | ||
| 表决结果 | 通过 | |||||||
注:上述投票比例结果若出现各项比例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王智马龙飞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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