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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导读:永大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7 月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3.04: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因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 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 价、变动原因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 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 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及原因等安排;

(二) 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 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13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者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 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拟在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

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持股信息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公司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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