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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国城矿业: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 议通知于2026 年7 月22 日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 年7 月27 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16 区19 号楼16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 名。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 万元(含) 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处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 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 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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