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光迅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370,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7695%。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02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7月31日。
4、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0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70,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7695%。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2023年4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23年4月1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6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23年9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2019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3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人员所持有的7.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11月1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7、2024年9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2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人员所持有的60.93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10月23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8、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713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53,200股。
9、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9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14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5年11月10日,公司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0、2025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暂缓授予的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000股。
11、2026年7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70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70,300股。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6月21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于2026年6月20日期满,于2026年6月21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1)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 (1)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2021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0.25%,不低于 |
(2)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2%。
| (2)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3)202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2%。 | 7%,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8.27%)。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2024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1%,不低于8.9%,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1%)。满足解除限售条件。(3)公司2024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0.24%,不低于2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所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 | 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0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考核分数均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可100%解除限售。 |
份数量:
| 份数量: | ||||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除限售 |
注:(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年度与公司业绩考核年度一致,即2023年―2025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个人层面考核年度与公司业绩考核年度均为2024年度。
(5)上述同行业指WIND行业分类“信息技术行业-技术硬件与设备”中所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7月31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70,300股,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33.3333%,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7695%。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02人,具体如下:
单位:股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已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 黄宣泽 | 董事长 | 147,000 | 49,000 | 49,000 | 49,000 |
| 胡强高 | 董事、总经理 | 147,000 | 49,000 | 49,000 | 49,000 |
| 向明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141,000 | 47,000 | 47,000 | 47,000 |
| 卜勤练 | 副总经理 | 141,000 | 47,000 | 47,000 | 47,000 |
| 张军 | 副总经理 | 141,000 | 47,000 | 47,000 | 47,000 |
刘家胜
| 刘家胜 | 副总经理 | 9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 何宗涛 | 副总经理 | 90,000 | 30,000 | 30,000 | 30,000 |
| 向东亮 | 职工董事 | 61,200 | 20,400 | 20,400 | 20,400 |
| 相关核心骨干人员(694人) | 18,152,700 | 6,050,900 | 6,050,900 | 6,050,900 | |
| 合计(702人) | 19,110,900 | 6,370,300 | 6,370,300 | 6,370,300 | |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的买卖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份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7,888,686 | 5.78% | -6,370,300 | 41,518,386 | 5.02%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79,960,152 | 94.22% | 6,370,300 | 786,330,452 | 94.98% |
| 三、股份总数 | 827,848,838 | 100.00% | 0 | 827,848,838 | 100.00% |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公司702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意见》;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5、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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