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城矿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8证券简称:国城矿业公告编号:2026-071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交易对方”)持有的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国城实业”)4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国城矿业首次作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1月22日至2026年5月2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业务经办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况
姓名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
| 王沛然 | 标的公司外部董事 | 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4月13日 | 900 | 900 | 0 |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王沛然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6、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况自查期间内,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交易对方中信信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账户名称 | 证券账户号码 | 账户性质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
| 中信・明达6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0899058557 |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 | 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4月14日 | 899,200 | 899,200 | 0 |
经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中信信托进一步自查确认,并提交书面说明,除上述已披露的查询对象外,自查期间内另有如下账户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 账户名称 | 证券账户号码 | 账户性质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
| 锐进58源乐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0899106642 |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 | 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13日 | 120,000 | 120,000 | 0 |
| 中信・朴石7期管理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0899063725 |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 | 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20日 | 900 | 900 | 0 |
| 中信朴石1期管理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0899048886 |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 | 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20日 | 1,400 | 1,400 | 0 |
| 中信衍航1号管理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0899064581 |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 | 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5月12日 | 72,700 | 72,700 | 0 |
针对以上所有在自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中信信托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上述交易系该信托计划投资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已公开的披露数据,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独立决策所致,属于正常的二级市场投资行为。
该信托计划与本次交易对方“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虽同属本机构受托管理,但在账户管理、投资运作及决策流程上均为完全独立运作。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本公司上述账户买卖国城矿业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联性,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
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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