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晨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 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管理效率与经 营水平,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30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