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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导读:富淼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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